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是很多工作者最無奈的心聲,因為大多數公司會對「知識工作者」採用責任制的方式來進行約定以避免加班費用的產生,但其實在法上責任制是有相關的規範。依勞基法來說自民國八十六年開始,勞委會便陸續公告適用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者,例如,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金融業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廣告業的創意或企劃人員、或是在醫院工作的醫事檢驗員等等,方適用於八十四條一之條款。因此,企業若要實施責任制有法源依據者,僅公告適用之範圍。
勞基法八十四條一之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目前法令公告適用之範圍如下;
1.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86.7.11勞動二字第029625號公告)
2. 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87.1.22勞動二字第003290號公告)
3.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87.3.04勞動二字第004365號公告)
4.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87.3.04勞動二字第008724號公告)
5. 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87.3.31勞動二字第012975號公告)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自88.1.1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87.12.31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
6.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87.4.04勞動二字第013661號公告)
7.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87.4.08勞動二字第013928號公告)
8.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87.7.03勞動二字第028608號公告)
9.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10.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87.8.06勞動二字第034590號公告)
11.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87.8.06勞動二字第034593號公告)
12.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87.9.15勞動二字第040777號公告)
場 所 (單 位 ) |
人 員 |
手術室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急診室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加護病房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產房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血液透析室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器官移植小組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高壓氧艙單位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放射線診療部門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檢驗作業部門 |
醫事檢驗人員 |
血庫 |
醫事檢驗人員 |
呼吸治療室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實驗室、研究室 |
研究人員、技術員 |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
救護車 |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員 |
13.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87.10.7勞動二字第044756號公告)
14.一、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三、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四、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五、法務部相驗車駕駛。(87.11.7勞動二字第050333號公告)
15.一、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8.02.09勞動二字第006043號公告)
16.一、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四、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88.03.01勞動二字第008832號公告)
17. 一、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
三、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四、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88.05.19勞動二字第022653號公告)
18.一、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二、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三、一般旅館業鋪床工。(88.10.13勞動二字第0045448號公告)
19.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9.01.05勞動二字第0000379號公告)
20. 總統辦公室工友。(89.12.2勞動二字第0053217號公告)
21.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90.2.22勞動二字第0007432號公告)
22.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90.5.15勞動二字第0022157號公告)
23.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90.8.16勞動二字第0039746號公告)
24.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91.4.26勞動二字第0910020733號公告)
25. 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92.5.22勞動二字第0920029984號公告)
26. 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92.11.26.勞動二字第0920065942號公告)
27.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93.2.12.勞動二字第0930006739號令)
28. 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94.1.6.勞動二字第0940000613號令)
29. 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94.2.16.勞動二字第0940007171號令)
30. 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94.2.23.勞動二字第0940008494號令)
31.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98.1.8勞動二字第0970131007號令)(87.4.08勞動二字第013928號公告)
32. 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98.1.9.勞動二字第0980130011號令)
33.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98.6.26.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令)
34.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98.08.20勞動2字第0980130632號公告)
35.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99.02.24勞動2字第0990130255號公告)
36.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99.02.25勞動2字第0990130217號公告)
37.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99.5.7勞動2字第0990130743號公告)
其中部分之適用範圍中之監督管理人員等用語之定義,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但依2013-10-08勞委會發佈新聞稿,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農民團體分別自103年4月1日及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針對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及工作者進行擴大適用之檢討,有關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及農民團體之檢討工作業已完成。檢討結果,渠等已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近期將分別指定自103年4月1日及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表示,爲檢討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可行性,該會經多次邀集法務部及各律師公會代表研商,終獲致該等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共識。但考量事業單位需適當之緩衝期,因此,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自103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7千5百餘人。
另為保障農民團體受僱勞工之勞動權益,經勞委會多次邀集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各相關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檢討結果該等勞工納入適用已無窒礙難行之處,農委會亦對納入適用表示支持。惟因納入適用須配合修正現有農(漁)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等相關法規,為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修正相關法規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故指定農民團體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人數約估2萬6千人。
勞委會將持續研議評估其他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業及工作者適用該法,使更多受僱勞工之勞動條件權益可獲得該法之保障。
而符合行業別的僱主,在運用相關規定時,尚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契約,必在契約內容中約定每月最高工時、延長工時給付標準、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等等,才可以正式實施。而責任制工作,也並不是就可以不給予加班費用,因為在約定責任制的工作時也必需要約定每月最高工時。因此,即便超過約定工時,那僱主還是得依勞基法規定給予加班費。
整理:卓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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