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應到班的問題,勞雇雙方吵了10多年了,在2009年6月19日勞委會發怖了「天然災害來襲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原本以為能對此有所改善,但在感覺上並無太大的效果。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天然災害來襲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整體要點中,對於雇主並無強制性之規定,且在工資部分僅以“宜”作為約束與之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月12日台勞動字第17564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5年5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409383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17日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並無太大差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5年5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409383號函: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同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時,除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外,事後補假休息期間,工資並應照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17日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
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之假期,故無法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隻方自行協商決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7月12日台勞動字第17564號函」:
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之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訂定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明訂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上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時,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三、內政部75.06.26台內勞字第404281號函及內政部76.01.20台內勞字第473639號函不在適用。
由上述內容來看與要點並無太大的差異,所以該要點是否真的能對雇主有所約束,可議之處還很多。而在其後又公告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請假及相關權益問與答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問與答,用以保護勞工在請假上的相關權益。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請假及相關權益問與答(Q&A)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Q1: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遭遇災害該如何處理?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遭遇災害,依以下二種方式處理:
(1)勞工如因遭遇職業災害造成殘廢、傷害或疾病,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職業災害補償。
(2)勞工如非因職業災害造成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
Q2:天然災害過後,勞工未能返回工作崗位,該如何處理?
A:天然災害過後,勞工如因災後交通阻塞,無法返回工作崗位,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工資宜不扣發。
Q3: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有家庭成員須照顧,該如何請假?
A:
(1)受僱者(勞工)其家庭成員於災害發生時(後)須其親自照顧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
(2)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3)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受僱者適用之事假規定辦理。
(4)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Q4:勞工如已請畢家庭照顧假日數時,如何處理?
A:勞工如前已請畢家庭照顧假,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Q5:勞工如有親屬因天然災害不幸罹難,如何請假?
A:勞工若有親屬因災害不幸罹難,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者,得依該條各款所定喪假日數請假,喪假期間,工資照給。
Q6:天然災害過後,勞工有事(如整理家園)須處理,如何請假?
A:天然災害過後,勞工因有事故(如需重建、整理家園等)必須親自處理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亦可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Q7: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惟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該如何處理?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雇主不得逕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為由,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Q&A(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Q1:為何要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A:有鑑於台灣地區受颱風侵襲之次數頻繁,且勞雇雙方均有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經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多次研商後,訂定本要點。
Q2:天然災害之定義為何?
A: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Q3: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
A:本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Q4:事業單位如果因為營運需要,如何約定勞工出勤?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Q5: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雇主可否記為曠工?可否要求請事假或補班?
A:勞工因天然災害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Q6:勞工因天然災害原因無法出勤,工資應如何發給?
A: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宜不扣發工資。
Q7: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當日應雇主之要求出勤者,工資應如何發給?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Q8:天然災害發生當日,勞工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災害,應如何處置?
A:勞工執行職務中發生災害,屬職業災害;勞工上下班於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如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亦屬職業災害。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Q9:天然災害發生,公務機關(構)等及其他性質特殊事業勞工出勤及工資如何規範?
A: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Q10:為何不將天然災害(例如:颱風)發生經宣布停止上班之日,訂為「颱風假」?
A: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上開各該應放假之日,明定於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該條所列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性質,屬特定節日或與紀念日、節日有關係者。故如指定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日為應放假之日,不符合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無法據以指定。
如果勞委會真的想對勞工多加保障,還應平衡勞資之間的強勢與弱勢關係,否則並不會有太大的效益存在。
整理:卓武漢 第一次發佈:200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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